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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的行为应定何罪

黄建华

   王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看见自己的小孩被邻居李涛打出了鼻血。一气之下,便上前捂着李涛的头使劲一转,李涛由于没有站稳,一头撞在路边的树桩上,顿时鲜血直流,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。李涛的死因经法医鉴定结论为:外伤造成流血过多,休克死亡。

    此案在审理时,就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:

    一种意见认为:王某的行为应定过失杀人罪。理由为:王某转李涛的头,主观上已造成了李涛的死亡,侵犯了李涛的生命健康权。对造成李涛的死亡负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,符合过失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。

    另一种意见认为:王某的行为应定为故意伤害(致死)罪。理    :1)王某虽客观上造成李涛的死亡,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,但主观上并没有要杀死李涛的故意,也不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。(2)王某明知用力旋转一个小孩的头可能会对其造成某种伤害,却依然对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,因而有伤害李涛的故意,符合故意伤害(致死)罪的犯罪构成要件。

   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-----此文发表于《安微法制报》第1370期第3 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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